【原文】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除宪法外,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和延伸。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指采用行政、经济等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指在一个宗教里面,采用强迫性手段迫使信仰这种教派的公民转而信仰另一种教派。“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指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舆论宣传等方面不平等地对待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在规定保障公民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就是说,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
在我们国家,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数,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中,信教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在汉族地区,有多种宗教并存,真正信仰一种宗教的人在整个人口中比例不大。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几乎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等领域。因此,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公民的权利;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要在社会上营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都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风气,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