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所天然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或者其法定继承人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损失和压力减轻到最低。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工伤保险即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为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关于强制工伤保险的规定是衔接的。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支付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此外,为进一步分散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风险,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梅青阳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