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 时事新闻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 5月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

自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迅速行动,强力攻克“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经过2年多的艰辛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类案件32944件,实际结案21719件,结案标的40余亿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5887件。

“执行不能”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债权未能最终实现,但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实施案件中占一定比例。比如以下几类情形的案件: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一些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债权人有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三是现在存在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因被执行人所在的担保投资公司等资金链断裂,造成偿债不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提醒:市场交易本身就存在风险,在交易之前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考虑各种因素,尽量降低市场风险,减少损失。

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8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和74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洪中 倪蒙)

2018-05-23 1 1 濮阳日报 c14210.html 1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