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月19日第七版)(3)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二)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务;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三)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需要进行检查时,要予以立项,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最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未完待续)梅青阳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