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基于“互联网+有奖发票”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发票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发票范围
濮阳市管辖范围内(包含县区)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票),且开具日期距参加摇奖日期在30天以内。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通行费”字样的普通发票,金融业、公用事业等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开具的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兑方式,第二次开奖为定期摇奖方式。
(一)第一次开奖(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发票)
一等奖:100元
二等奖:50元
三等奖:20元
四等奖:10元
五等奖:5元
(二)第二次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
税务机关将定期举行第二次开奖,并设置大奖,奖项设置及摇奖日期另行通知。
三、参与抽奖及兑奖方式
支付宝“城市服务”模块是本此活动的网络入口。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濮阳)—政务(其他服务)—发票抽奖”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方式录入发票信息后,发票摇奖系统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查验通过的发票信息,方可参与摇奖。发票摇奖系统根据录入的符合条件且通过查验的发票信息进行随机摇奖,即时确定是否中奖和中奖金额。选择兑奖后,奖金将自动存入支付宝账户。兑奖人在24小时内未确认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1)已参与第一次开奖的;(2)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3)购买方为个人的;(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第二次兑奖采取验证兑奖方式:(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未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说明事项
1.每位用户一天参与摇奖的发票限5张。
2.纳税人不得用自己对外开具的发票参与摇奖。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纳入监控名单,并责令重新开具发票。
3.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发票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所有权归属。
4.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5.本活动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