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5日,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见证该公司将执行款9万余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4年年底,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台前县某工地施工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施工画线工人刘某当场死亡。
经查,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受害人家属将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起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12.9万元。受害人家属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6.8672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但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履行支付9万余元赔偿款的义务。
受害人家属向台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各种理由躲避,拒不配合执行。8月5日,该院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采取把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该法人代表进行高消费等措施。迫于司法威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当场支付了赔偿金。
(史晶 姜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