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

饮酒后将车交给醉酒人驾驶 检察官依法追诉车主

本报讯 将自己的车交给醉酒人驾驶,自己坐着车一起被公安机关查获,驾车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自己也被作为共同犯罪人被检察官追诉。近日,南乐县农民武石月被南乐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武石月未提出上诉,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此案为河南省检察机关首例检察官追诉的将机动车交给醉酒人员驾驶构成共同犯罪而被判刑的案例。

3月13日晚,武石月开车与生意伙伴郭某在南乐县城某饭店喝酒,怕警察查酒驾,就打电话让司机邢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前来开车。邢某到饭店后坐下与武石月、郭某3人一起吃饭,郭某一直劝邢某喝酒,邢某碍于面子就喝了约2两白酒。饭后离开时,武石月将自己的奥迪轿车交给邢某驾驶,武石月则坐在副驾驶上。当该车行至南乐县城关镇仓颉西路时,邢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邢某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已超过醉酒标准,邢某被当场刑事拘留,武石月则未被处罚。

邢某危险驾驶案件移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员额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同车的武石月明知邢某饮酒而仍然将自己的奥迪轿车交给邢某驾驶,其行为与邢某构成共同犯罪,不能仅追究驾驶车辆的邢某刑事责任,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武石月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很快将武石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的行为。

(闫伟东 王冠民)

2018-08-21 1 1 濮阳日报 c20276.html 1 饮酒后将车交给醉酒人驾驶 检察官依法追诉车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