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何处置精神病人,台前县有了判例。台前县一名患精神病的男子小李(化名)将其邻居砸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小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台前县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据了解,3月30日,小李以让其邻居归还盗窃自己钢管或卖掉钢管所得的钱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长方体铁块追打被害人,追上后将其按倒在地,用长方体铁块将被害人头部砸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11日,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害人的亲属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6月15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6月21日,因小李无刑事责任能力,台前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小李被送至县卫生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实施暴力行为,致1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复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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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刑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赵志学 潘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