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社会矛盾叠加,进入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加。如何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关系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台前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行诉调对接“1+N”模式,推动多元矛盾化解提档升级,实现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的转变,推进了平安台前建设。
一、诉调对接工作现状
(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构建多元纠纷化解大格局。为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台前县人民法院积极向县委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年,台前县人民法院在全市首创“1+3”诉调对接模式,即1个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工作室、人民调解室、司法确认室。经过3年多的探索,台前县人民法院不断拓宽诉调对接平台,先后设立了全市首家公证诉调对接窗口、涉保险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室,逐步完善与县司法局、县妇联、县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诉调衔接机制,引入保险协会、律师、公证员等参与调解。同时,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积极协调联合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9个乡镇司法所、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以及“老董”“吴玉增”等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共同参与调解,实现了诉调对接联调网络在各行各业、各乡镇的全覆盖,形成了党政领导、各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的“1+N”多元纠纷化解大格局。
(二)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不断完善诉调对接运行机制。一是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程序。制订了《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在诉讼服务中心配置了专门的分流员,对案件实行“三个分流”,即对案件实行外向分流、诉前分流和诉中分流。外向分流为对前来立案尤其是涉农类型的案件,诉调中心与基层民调组织各平台相结合,引导当事人在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且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由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在司法确认室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当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据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内向分流为对于适宜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的简单案件,将案件分流到诉调对接工作室或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室,由诉前调解法官或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室由县司法局选派2名人民调解员常驻,参与案件诉前调解;对于适宜在各基层法庭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的案件,及时分流至各基层法庭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天出具调解书,实现当天受理、当天结案。诉中分流为对诉调中心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立案后分流到相应的审判团队,本着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理念,由办案法官进行庭前庭审调解,将调解工作贯彻到判决宣告以前。今年1至8月份,该院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1889件,结案1706件,调解成功1109件。其中,诉前调解中心受理426件,调解成功416件。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订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台前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台前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逐项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了具体工作有人管、具体措施有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积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窗口,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实现了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互补。特别是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通过律师的辨法析理,让当事人信法、服法,不再信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台前县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已成为全县范围内纠纷解决的主要窗口,法院和其他机构共同提供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配置标准流于形式,选人工作不甚理想,调解人员日常管理有待规范。二是法院与各非诉调解组织尚未实现有效对接。一些社会性调解组织包括一些行政机关下设的调解机构积极性不高,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并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三是保障激励机制不够彻底。对于参与调解的专业调解员无法提供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必要性补贴,缺少专项经费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调对接工作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开展。四是诉前调解时间短,且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常要求当场出具调解书,虽然效率高了,但证据、实体审查存在困难,对虚假诉讼的发现有一定难度。
三、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水平。三是进一步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资源。充分调动民调组织、人民陪审员、律师及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不断织密调解网络,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做好诉调与立案之间的衔接,提高诉前调解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诉调对接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诉调对接的认识,改变群众对司法确认效力的顾虑,提升群众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