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月25日第四版)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是对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未完待续)
梅青阳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