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月13日第七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可能会接触、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此,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所接触、了解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的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对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的要求。(未完待续)
梅青阳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