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2名被告先后从捡得的银行卡内支取现金、消费共计10925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乙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拾得刘某某钱包后,持包内的银行卡分别到市工商银行濮阳分行、建设银行濮阳分行、农业银行濮阳分行,通过多次测试密码的方式,取走刘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内现金1万元(手续费100元)、农业银行卡内现金200元。次日,2名被告持包内的消费卡分别到某足浴店、某咖啡店等消费共计625元。案发后,张某乙于3月28日退赔刘某某1.1万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张某乙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经调查评估,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2人均未上诉。
(王迎春 白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