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记者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采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史绪浩。
问:为什么近期我市强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答: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较多。随着市民环保和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禁止经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今年春节期间,我市大气污染严重,连日爆表,燃放烟花爆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动移风易俗,2019年4月1日,市政府出台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总的来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既是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的需要,又是顺应群众呼声、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概况?
答: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从根本上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3月9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3月18日至21日,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赴天津考察,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3月22日,市政府召开两场多层次、多界别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第一场座谈会邀请了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市委宣传部、中原油田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第二场座谈会邀请了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管领导和部分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代表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业主代表参加。座谈会共收集意见建议78条,其中具体修改意见25条。根据这些意见建议,我市对《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较原来我市实行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变化很大。例如:一、重新划定了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明确市城区及周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也给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一定的自主权。二、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的责任。即第五条,对烟花爆竹安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网格长。并且,从奖惩两个方面督促网格长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问:如果违反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明确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一经查处将依法严格处罚。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为落实《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各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政府各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强化宣传引导。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进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告知烟花爆竹管控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城市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加大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悬挂条幅、签订承诺书、设置展板和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深入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上门入户,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区域及法律责任等,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二、构建监管网格。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辖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初级网格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中级网格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是“高级网格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三、突出源头治理。各级执法部门要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交通收费(查控)站点、各级治安卡点开展流动稽查活动,并加强高速公路匝道口、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堵控,特别是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要重点拦截检查,防止周边地区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我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销售市场监管,严查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以及城郊接合部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一批私存私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现实隐患。四、强化督查问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了6个联合督导组,对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一经发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迅速启动问责机制,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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