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对武某、杨某、孙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至3万元不等。
据悉,被告人孙某在山西省襄垣县做生意时与被告人杨某相识。2017年9月,孙某因事回台前县,杨某让其联系购买毒品一事。同年10月1日,杨某用微信支付给孙某9000元,并与孙某用微信发送文字和语音信息商谈买卖毒品事宜。当日晚上,孙某返回山西省襄垣县。次日,杨某安排韩某(另案处理)跟随孙某再次回到台前县,孙某与被告人武某联系购买毒品。2017年10月4日,武某与孙某进行毒品交易,孙某从武某手中拿到毒品下车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抓个正着。随后,公安民警又将武某抓获。经称重,从孙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147克。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武某、杨某、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孙某、杨某在武某处购买毒品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