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南乐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是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首次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里检出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这起危险驾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5月8日,承办检察官向孙某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告知,孙某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孙某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到南乐县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采纳检察官的建议,于5月16日使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从宽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闫伟东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