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

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选登(一)

韩某臣等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某臣以其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集团公司”)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经审计,韩某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4953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亿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另查明,韩某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集资款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综上,韩某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7293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1258亿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亿元,占非法集资总额的5.74%。被告人姚某英、王某卿、王某莲、韩某峰、宋某霞明知韩某臣非法集资,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慈孝基金298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臣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姚某英、王某卿、王某莲、韩某峰、宋某霞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韩某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臣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某些不法分子假借种植、养殖、庄园开发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他们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面的存款支付前期存款的高额利息,并在初期及时兑付,获得信任,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贪图别人的利息,别人惦记你的本金。希望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鉴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谨防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2019-06-04 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选登(一) 1 1 濮阳日报 c39279.html 1 韩某臣等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