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月24日第七版)为保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切实得以遵守,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专设一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实际执行中认定并及时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法。三是以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追究的重心。四是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促使其切实担负起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