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月8日第七版)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二是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三是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四是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主要包括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
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
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内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内容主要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看,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