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濮阳人:支持!高空抛物太危险!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那么,濮阳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过高空抛物的现象?对《意见》的出台又有什么样的看法?11月23日,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

重庆郝跃案,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此案在全国司法界曾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然而,事发至今的19年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几乎从未间断,全国各地均有。比如下面3例近期发生的事件:

6月13日上午,深圳一小区5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被紧急送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6月22日,广州深圳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的王某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砸伤路人李某。李某随后被送医治疗,没有生命危险。当日,王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11月16日,四川成都,一把菜刀从10楼被人扔下,砸到公交车站的顶棚弹到地面,吓呆了正在候车的市民。经查,女子周某某和男友吵架后,冲进厨房随手拿起菜刀扔出。目前,周某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人民日报微博发布的消息显示 ,一个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其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致人死亡。

千余例案件为起草依据进行研判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起草指导全国法院依法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意见。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意见》。

《意见》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既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先,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真正扫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借助大数据分析,对近三年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例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从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两者也有必要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为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意见》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张能宝曾表示应强化物业公司责任。

《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濮阳市民表示支持这项政策出台

那么,濮阳人对出台的《意见》有什么看法?11月23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张女士居住在市城区颐和花园小区,她告诉记者,有一次自己在楼下走着,就有一袋垃圾从天而降,砸在了她身旁2米左右的垃圾箱旁。随后张女士抬头看去,只看到楼上某户居民敞开着的窗户。张女士说:“居民楼离垃圾箱的直线距离5米左右,有些住在高层的居民可能是因为懒得下楼扔垃圾、图省事才这么做,但是的确很危险。”居住在市城区某家属院的刘先生表示,他们楼道的窗户在十多年前就莫名其妙地失踪了,很多居民都怀疑是被偷了。很多居住在楼上的居民就会从那里将垃圾扔到楼道旁的垃圾箱旁。刘先生说:“有时候扔下来的垃圾里面有汤水,垃圾袋很容易爆裂,弄得路上都是,夏天十分难闻,有时还会溅在别人身上。”居住在市城区绿城花园小区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居住在该小区某幢的5楼,刚搬到这里的时候,1楼的住户经常在楼下喊骂。李先生说,当时1楼住户表示,她家的院子里经常会出现大大小小的垃圾。她觉得是楼上的住户扔的,就站在院子里喊骂,持续了很长时间。

在记者采访的十余人中,大家一致表示支持《意见》的出台。市民杜先生说,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居住在全国文明城市濮阳,就该自觉做有责任心的文明市民,杜绝这样的事情出现。市民杨女士表示,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是警告更是警醒,能很好地提醒大家不要做害人害己的事。她说:“现在,濮阳的高层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也许有很多人还意识不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克让说:“市民良好的生活秩序离不开教育涵养,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目前,公众对高空抛物等行为的违法性认知还较为淡薄,相信《意见》的出台能起到一些警醒作用。《意见》准确认定了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本报记者 张迪

2019-11-25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1 1 濮阳日报 c50945.html 1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