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4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了案件庭审全过程。该案是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我市审理的首例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间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所捕猎斑鸠经鉴定为珠颈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做了陈述和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述自己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张洪中 王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