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决胜全面小康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这是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出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证明是指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

(1)刑事责任。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3)民事责任。因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瑞娟 辑

2020-03-26 1 1 濮阳日报 c57285.html 1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