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曹某租用原告李某的挖掘机,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湖方舟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应支付租赁费38220元。曹某支付租金5800元后,剩余32420元未支付。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曹某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由于李某提交的证据有限,只有一张微信转账截图,而且微信名字不是被告的真实姓名,微信转账截图不能确定是被告给原告转的钱,需要原告、被告当面对质,承办法官对李某下达了提供被告有效地址的通知。
李某诉称曹某家住清丰县双庙乡东街。经审查,该街并无此人。原告既不能提供曹某的户籍所在地,也不能提供曹某的经常居住地,李某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所以承办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提醒】
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被告地址怎么办?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尚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