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5月12日,正值我市两会召开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见证了濮阳两级法院在扫黑除恶、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付出的努力,也反映了濮阳两级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做的贡献。

安某某等23人涉黑案

以安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河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以收车为名,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攫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经审理,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王某某等23人涉黑案

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吴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吴某某等4人从聊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废酸液到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共计27车,每车装载约13吨,并先后将21车废酸液排放到濮阳县回木沟内,将6车废酸液与石沫搅拌中和后作为修路材料出售,致使回木沟及其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经鉴定,排放的酸液系具有强酸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某某等4人三年又八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

赵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案

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8月15日,赵某某等7人在台前县孙口镇影塘村一养狗场内,共计为1104.84吨螺丝镀锌,镀锌过程中合计购买硫酸60余吨、排放污水700余吨。经检测,废水含锌量为46.9mg/L。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某某等7人三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

北京一得阁公司诉濮阳县邦尼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濮阳县邦尼公司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北京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邦尼公司销售的该产品并非北京一得阁公司生产,但与北京一得阁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使用了该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图形文字商标。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濮阳县邦尼公司等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北京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及图形文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北京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500元。

陈某某诉王某某、第三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45万元,并为其出具欠条。王某某向陈某某偿还借款后,陈某某出具一份收据。陈某某依据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后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收据不是陈某某书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陈某某的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遂裁定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现公安机关已经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濮阳市水冶水泥厂破产清算一案

濮阳市水冶水泥厂位于安阳市水冶镇,始建于1958年,2000年停产,涉及职工2068人。2018年9月29日,省高院将本案移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宣告其破产。本案涉及敏感债务多、职工安置资金缺口大、资产变现难、信访风险高等复杂情况,增加了审理难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大力推进,最终我市与安阳市政府达成收储协议完成财产处置,并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结案周期仅为8个月。此案被省高院推荐为省委省政府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事例。

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2018年7月19日,法院受理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综合评估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该企业破产重整潜力较大。2019年3月28日,意向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2019年5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企业重整计划,终止企业重整程序。本案是濮阳市第一例破产重整案件,通过对破产企业补短板、挖潜力、增优势,实现资源要素高效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破产企业获得新生,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了社会稳定。

杨某某妨害疫情防控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到杨某某家开展入户排查,发现该村村民杨某违反政府禁令,多次到杨某某家中串门聚集。民警依法对杨某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被告人杨某某语言攻击、阻拦。后民警依法对杨某某传唤,杨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踢打、撕咬等方式暴力抗拒,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致他人轻微伤。经审理,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某非法狩猎案

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报记者 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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