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6年7月,被告王某杰驾驶被告张某南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政通大道与金水路交叉口时,与原告杨某民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民受伤,被告王某杰肇事逃逸,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被告王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民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民被送往县中医院抢救,住院31天,共支出医疗费11315.03元。2018年1月,原告杨某民将被告王某杰与张某南起诉至该院。经调查,被告王某杰与张某南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南是肇事车辆车主,被告王某杰是肇事车辆司机,该奇瑞牌小轿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杰自2015年起在南乐县精神病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18年至今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均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院认为被告张某南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和被告王某杰的法定监护人,被告王某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某南承担,判决被告张某南赔偿原告杨某民医疗费等共计21923.1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南多次躲避、拒绝履行义务,原告杨某民无奈于今年4月初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告张某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对被告张某南的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进行了查控。网络资金被冻结严重影响了被告张某南的生活质量。迫于该院强大的执行压力,被告张某南主动联系该院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在该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被告张某南向原告杨某民履行了执行款。(王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