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时,同步发布了对该指导意见具有阐释和示范作用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10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名列其中。
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3月至5月。其间,某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某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诉讼发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该化工有限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二、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自愿承诺,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三、该化工有限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四、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5万元。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认为,在该案审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注重生态修复的理念,组织社会组织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并且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表示,我市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深感荣幸且责任重大。值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加快实施之际,典型案例对人们理解指导意见精神、沿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我市案例,弘扬了注重生态修复、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环境司法理念,有助于构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强大司法保障。
(张西恒 张洪中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