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行爆破、吊装作业,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方面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不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