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这是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极有可能危及对方的生产安全。在采矿作业、建筑作业等特殊类型作业中,因为作业本身对工作区域内地表结构产生巨大影响,改变了周遭的地理环境,更增加了潜在的风险。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上述情况下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即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王瑞娟 辑

2020-07-02 1 1 濮阳日报 c63135.html 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