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促进信用体系发展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之四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的核心运行机制。《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以及实施联合奖惩的原则、范围、措施等,指出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同时,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事项采取惩戒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

市发展改革委

2020-07-24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之四 1 1 濮阳日报 c64706.html 1 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促进信用体系发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