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宿舍的设置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设置、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其责任形式有: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是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