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31日,当事人仇某夫妇将一面书有“公正廉明、依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感谢检察官解除了他们多日的烦忧。
2016年6月24日,仇某收到南乐县人民法院传票,被告知某金融机构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2010年9月30日的一份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73185元。
仇某参加庭审并向法庭提交了鉴定借款合同真伪的申请,但仇某无力支付近2万元的借款合同鉴定费用,没有继续与法庭协商借款合同鉴定事宜。
法院以仇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判令仇某给付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及利息。仇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仇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由,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年初,仇某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
仇某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签名、捺印的真伪。该院秉承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的理念,遂委托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主要证据上仇某的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签名系伪造。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某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
(魏自民 闫伟东 张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