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0年12月14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并当庭宣判,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3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领被告人沙某某、郭某某等10余人在台前县、莘县等地,利用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身份注册多家虚假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梁某、刘某(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注册虚假公司3个,带领他人注册虚假公司44家,被告人沙某某参与注册某汽车配件等4家虚假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参与注册了1家虚假的某贸易有限公司。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注册虚假公司及相关账户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较多,应从严惩处。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潘爱英)
法官提醒 国家机关证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等信息不能随意买卖,个人注册资料也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刑法》规定,非法出售营业执照和公章、开设对公账户、买卖对公账户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账户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