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理念,是强化红线意识的法制保障。“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重点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
二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讲,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持续、有效、较快和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是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对各级政府来讲,加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搞好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也是政绩,是党和人民更关注、更看重的政绩。
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发展效益,降低发展风险,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措施。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