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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目前,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本环节中心工作即开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针对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确保政法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提升全市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切实找准问题,坚持真查真改,做到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现将全市党委政法委系统政法各部门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及监督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全市人民提供或举报各类问题线索,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濮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濮阳市党委政法委系统教育整顿顽瘴痼疾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互相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整治内容:1.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6.执法司法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高,有简单化倾向问题。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整治内容: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6.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到一线蹲点调研、带着问题调研、分析破解难题、解剖麻雀不够,重实地调研、轻分析研判,指导基层针对性不强的;7.市、县两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到位,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牵头抓总、督促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不能适应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的。

五、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整治内容:1.纵容包庇: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2.阻挠查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做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3.有案不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4.通风报信: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5.开脱罪责: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恶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7.帮人说情: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8.打击不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1.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政法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2.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政法单位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3.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政法单位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4.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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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5.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5.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6.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有案不立问题

整治内容:1.有案不立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起诉状,对当事人网上立案申请后无理由退回,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决定;2.限制立案问题,在受理审查案件时,抬高门槛,设置附加条件,不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事项,让当事人多次补充材料、多次跑路;3.拖延立案问题,超期审核、超期立案、超期分案,诉前调解案件超期,久调不立,形成蓄水池;4.控制立案问题,为完成结案率指标而年底少立案或不立案,因案件增长过快而发放立案指标,控制立案量。

五、审判工作中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审判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和诉讼保全措施,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3.有罪不究,违规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违规超期羁押,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刑罚不当、程序违法;4.对虚假诉讼审查不严或直接参与;5.违反保密规定,违规泄露审判秘密;6.信访案件化解责任不落实,信访积案化解不力,群众合理诉求解决不到位;7.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

六、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1.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2.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3.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案款发放不及时;4.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措施,终本比例过高,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5.对终本案件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执行过程没有全程留痕;6.终本案件文书制作不规范,没有详细说明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没有交代申请恢复执行的路径方法,结案后归档不及时;7.违反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8.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违反回避规定,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执业及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1.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2.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3.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4.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5.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6.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7.对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借参与案件辅助性工作之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八、纪律作风不良问题

整治内容:1.对教育整顿重视不够,规定动作落实不到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形式轻落实等问题;2.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我为群众办实事”消极应付、做表面文章;3.违反考勤纪律管理规定,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签到不到岗、出工不出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脱岗、漏岗等;4.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人民法庭等窗口单位脱岗漏岗等问题;5.违反会风会纪管理规定,开会时随便进出、接打电话、交头接耳、迟到早退等问题;6.违反法院机关管理规定,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7.开庭或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语言粗暴等问题;8.违反庭审纪律,庭审中独审独记、中途退庭,开庭过程中接打手机以及举止不端庄、行为不严肃等庭审作风问题;9.不服从组织安排等问题;10.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在工作日饮酒、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问题;11.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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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教育引导不力、表率作用发挥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接触交往,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违法办理案件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5.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指定”律师的;6.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7.遇到领导干部、同事、亲属、朋友等说情、干扰、打探案情,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后,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的;8.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问题追责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9.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5.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6.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7.原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8.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参股借贷活动的;6.其他变相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群众举报、控告或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的;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及因重大过失应当发现漏罪、漏犯而没有发现的;6.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8.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积案化解不及时,部分基层院案源匮乏;9.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11.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9.其他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从业限制性规定,检察官离任两年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离任后(不论期限)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2.退休、离职后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充当司法掮客的;4.其他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

七、“工作落实棚架”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带头抓落实作用发挥不明,对本部门、分管领域工作不操心、不熟悉的;2.思想懈怠,效率低下,抓落实不自觉、不主动,工作推推动动,甚至推而不动、能拖就拖,导致一些工作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的;3.作风浮漂,自我感觉良好,谋划推进工作不具体、不深入、不细致,标准不高、应付了事,导致工作成效不好的;4.作风疲沓,对反复讲、反复督的问题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自觉力行,导致一些具体问题屡查屡犯的;5.能力水平欠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拿不出务实管用的办法,抓落实有心无力,导致上级决策部署难以落地见效的;6.抓落实措施机制不健全,通过督促、激励、评查推动落实的效果不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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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整治内容: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2.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5.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六、逐利执法问题

整治内容:1.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2.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3.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其他方式变相扣押,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账户;4.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5.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6.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7.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整治内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执法办案、窗口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八、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问题

整治内容:1.滥用受案初查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2.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3.规避法律审核审批程序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4.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5.违反办案时限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

九、涉黑恶线索清理问题

整治内容:1.扫黑除专项斗争期间未办结涉黑恶线索存在的问题;2.群众反复举报的黑恶线索存在的问题;3.新受理的涉黑恶线索存在的问题。

十、交警系统顽瘴痼疾

整治内容:1.路面执勤执法不规范问题;2.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正不规范问题;3.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办理不规范问题;4.办理违法处理业务不规范问题;5.公安信息系统管理不健全问题;6.逐利执法顽瘴痼疾问题。

十一、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1.组织领导不到位问题;2.接警调度环节不规范问题;3.出警环节不规范问题;4.处警环节不规范问题。

十二、车驾管非法中介问题

整治内容:1.在车驾管办公场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考试、交通违法处理等场所及周边道路,拦截车辆、欺诈、威胁群众等非法中介活动,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等问题;2.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串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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