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三个特征,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都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都要围绕着“执政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围绕着“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基本点而制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紧围绕“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
(二)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和领域,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
(三)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法规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法规体系上看,各个法律法规又是母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