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版

关于《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说明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邵景良

一、制定《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种类繁多,涉及面广,直接关乎着公众利益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能及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做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书记楼阳生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工程、战略性基础工程。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

近年来,我市顺利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但对标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市场和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在规范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创新完善监管机制、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构建我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

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43次会议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我市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成立专班,提前介入,通过调研论证,学习外地经验,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为《条例》起草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予以了充分肯定,但认为草案修改稿中涉及的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论证。为确保立法质量,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条例》的立法计划由二次审议调整为三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后,再次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6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7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思路。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尚无专属上位法,只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出台了部分单行法律法规。作为全省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制定时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为原则,充分发挥设区市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细化补充的作用,以期为建立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濮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立法作出有益探索。

(二)关于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平台管理、交易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关于创新之处。一是首次实行三次审议。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范围广、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可依据的专属上位法较少,立法难度较大。自《条例》启动立法程序以来,备受社会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多次赴省人大常委会、省发改委征询意见,反复修改。为确保立法质量,经市委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关于三次审议的有关规定,将《条例》的立法计划由二审制调整为三审制,以期立出法规精品。二是首创“派单执法”制度。针对机构改革后我市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由发改委划转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而该部门不具有执法权的现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条例》创新性进行了“派单执法”的制度设计,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该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当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职责模式的稳定性,又发挥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牵头职能,有利于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管。三是创新管理措施。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进未尽现象,规定应进必进制度。针对信息化建设滞后问题,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管理,强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此外,为深化全流程监管工作,创新性设计标后评估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后监管。

(四)关于法律责任。目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交易类型,由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或有关行业专属的上位法分别予以规范调整,有关罚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若在本条例中仅依照某个上位法设置罚则,容易出现与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为此,《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设置了转致条款,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依法应当进场交易未进场的行为,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

2021-09-03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邵景良 1 1 濮阳日报 c87063.html 1 关于《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说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