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高建立、张宏义、张连才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二)
决定任命:
李金明为濮阳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世敏为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红胜为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世敏的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乔小雨的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职务。
(三)
任命:
王铁英为濮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江玉桥、刘海周为濮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朱宗卿的濮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袁达、王方垠的濮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
任命:
高明献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士杉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瑞坤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彦敏、李瑞玲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陈忠生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士杉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衍春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高明献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瑞玲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崔树峰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彦敏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瑞坤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贾向阳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苏章臣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