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月24日第4版)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未完待续)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