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法治周刊

清丰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起纷争 风险告知促履行

本报讯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六塔人民法庭审结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21年10月份,原告罗某通过被告梁某购买新能源动力水,梁某联系了被告冯某,罗某与冯某商定价格为每吨5600元,并约定卖方负责送货等事项。2021年12月,罗某把20吨货款11.2万元转账至冯某银行账户,冯某向罗某发货20吨。但因货物质量不合格,罗某多次通过梁某与冯某联系,协商重新发货,但冯某一直未重新发货。冯某通过梁某退还罗某部分货款2.4万元后,罗某催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起诉至该庭。

庭审前,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冯某坚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人应为向原告罗某发货的厂家,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庭审中,罗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冯某对罗某的证明予以否认,并坚称厂家为出卖人。庭审结束后,冯某称一旦败诉就立即转移其名下财产。法官针对冯某的侥幸心理,告知其如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会面临经济、信用、司法甚至刑事处罚等风险。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将《执行风险告知书》与民事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冯某,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及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冯某主动联系罗某履行了偿还义务。

(韩丽敏)

2022-08-16 清丰县人民法院 1 1 濮阳日报 c103326.html 1 买卖合同起纷争 风险告知促履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