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连日来,受“燃放烟花爆竹除瘟疫”的错误舆论导向影响,部分人民群众存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施行,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果,按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要求,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秉持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纪守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主动参与禁售禁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为“濮阳蓝”贡献力量。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濮阳市应急管理局12350或4412182;濮阳县应急管理局3316206;清丰县应急管理局7210088;南乐县应急管理局6221184;范县应急管理局8686119;台前县应急管理局2202299;华龙区应急管理局6616607;经开区应急管理局6112350;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8222569;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8790010。

最后,祝全市人民群众新春快乐,平平安安!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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