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杨明明) 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被部分返还。
据办理该案件的华龙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9岁的小明(化名)将其父母银行卡内的4835元充值到了某直播APP用来“打赏”主播。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当事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由软件开发者和运行者返还原告财产2417.5元。
华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同彪介绍,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属无效。但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之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在于他们平时疏于对小明的管理,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通过裁判文书厘清监护人和平台的职责,有利于监护人更好地关爱孩子成长,保护家庭财产安全。
此外,监护人要追回损失,最关键的一点是要证明“打赏”行为是孩子本人操作。遇到这种情况,可先与平台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平台注册信息、充值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消费记录,平台账号聊天记录,相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