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焦 倩 魏凯强)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父母生前欠下的债务,子女真有义务偿还吗?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2015至2017年间,崔某(已故)陆续向王某借款50万元,崔某偿还9.5万元后因故去世,剩余欠款未偿还。崔某去世后,王某多次催促其继承人还款均被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将其继承人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虽已去世,但有崔某生前陈述和原告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相印证,能够证实崔某生前向原告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崔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崔某生前债务进行清偿。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