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教育公司,业务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考研等技能考试培训,利用网络直播进行线上授课,配套提供试卷智能批改、题库等服务,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李某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资料干货铺”,对外展示、宣传原告授课视频课件及讲义,通过另一被告吕某注册的客服微信号进行低价销售,并通过百度网盘交付所售侵权视频课件及讲义。
原告起诉后,二被告对自己侵权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盘中相关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和合理维权费用5500元。
韩清蓉 韩小利
法官提醒
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使用他人商标的“便车看似好搭”,但涉诉风险不容小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课程等知识产品,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