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在实践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从何算起,工伤认定部门和申请工伤认定的家属却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48小时的起算时间,该如何认定?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解答疑问。
马老师是某高级中学的一名老师,有一天课堂上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首次病程记录》记载时间,马老师从就医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但以《120接诊登记表》记载时间已超过48小时。马老师所属学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120接诊登记表》记载入院时间为起算点,认为马老师从就医到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老师的家属不服人社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经检察机关调解人社局和马老师家属达成和解,人社局撤回监督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48小时从何时算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马老师在授课时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次诊断时间应为《首次病程记录》时间,其经抢救到死亡不足48小时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宋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