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发生交通事故,全损后的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车辆报废,但大多数受损车辆还会有残余价值,而当事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往往还想获得车辆残值,进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那么谁该有车辆残值的处置权?

2021年9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事故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全部损失,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赔付依据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减去车辆剩余价值,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6月,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

经调查,李某投保的商业险,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000元,绝对免赔率为0。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42000余元,车辆残值为23500元,涉案车辆已报废。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当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即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0592元,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

法官说法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损失补偿规则。至于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作为对价,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本报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翟国玺

2023-07-11 1 1 濮阳日报 c121335.html 1 发生交通事故,全损后的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