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综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移送、督办、处理、答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负责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完待续)

2023-07-14 1 1 濮阳日报 c121545.html 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