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上接7月21日8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或者修改后安全生产标准发生变化;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