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健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上接8月18日第八版)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

(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以及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023-08-25 1 1 濮阳日报 c123986.html 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