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伤人案件。原告王某,假期和朋友一起聚餐时,在餐厅后门见到了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于是上前逗弄,被狗咬伤了胳膊,花了2500余元的医疗费。因赔偿问题,王某将狗主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被告郭某辩称其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刚6个月,属于小狗,且事件发生时小狗被拴在了门把手上,是原告的挑逗造成其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逗弄被告郭某已拴住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致受伤属实。但根据《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的通知》规定,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被告郭某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但考虑到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王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已履行完毕。
【说法】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禁止饲养的,一旦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广大市民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时的录音和视频等,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主体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宋仁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