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丈夫交通事故致残其妻怀孕后胎儿能否主张相关权益

【案情】2021 年11 月,王某驾车与谢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谢某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谢某之妻未怀孕,但其提起首次诉讼时,其妻已怀孕。谢某之子出生后,谢某以主张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将王某的事故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

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综合险。该保险公司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未出生的子女在侵权案件中享有求偿权,被扶养人的权力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成形,肇事方的侵权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其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之妻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虽未怀孕,但谢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时,其妻已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其胎儿出生后享有要求扶养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告谢某对其出生后的胎儿(谢某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故对原告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说法】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之规定,只有在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时,才能结合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提醒,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的损失,以及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均须以伤残等级的确定作为前提,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时间点应当以定残日为准。

本报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邢艳丽 整理

2023-11-26 1 1 濮阳日报 c129998.html 1 丈夫交通事故致残其妻怀孕后胎儿能否主张相关权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