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 年5 月,王某和杨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后王某到杨某家和其家属见面商议结婚事宜。王某和杨某相处期间,王某共向杨某给付彩礼50900 元,现双方已经分手,杨某拒不返还彩礼。日前,王某将杨某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杨某的50900 元,属于彩礼的范畴,杨某亦当庭认可王某给付彩礼 50900 元的事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解除婚约,故杨某应当酌情向王某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分手的原因、过错情况、彩礼的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共同生活的时间,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确定杨某应返还王某40720元。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官表示,婚约是指无配偶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面解除。随着恋爱关系的解除,女方对男方因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就丧失了继续占有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本报记者 宋仁志 整理